Article 18

In force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任职期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与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确需变动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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