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在非生产时间进行,确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职工参加工会活动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时间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需要超过的,应当征得企业同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