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私营企业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依法纠正;对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