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私营企业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依法纠正;对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