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私营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生活福利、奖惩制度、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