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推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节约能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