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