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测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