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