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激励机制,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