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节能保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资金,专项用于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以及对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推广和节能管理、宣传、培训、节能监测机构建设等项工作的补助。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