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资金,专项用于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以及对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推广和节能管理、宣传、培训、节能监测机构建设等项工作的补助。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