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限制和逐步禁止实心粘土砖等耗能较高、浪费土地资源的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