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十九条已废止生产、销售、进口用能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生产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发动机等通用耗能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强对节能技术的开发与研究,不断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和制造技术,降低产品使用耗能,其产品能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产品用能效率或者能耗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