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