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十八条已废止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用能单位,其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用能单位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