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十七条已废止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当地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二)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设备能耗和工序能耗;(三)能源利用和节能效益分析;(四)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实施情况;(五)用能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