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