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尚未制定国家节能标准或者行业节能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工作的需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