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能源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公报,并根据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向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能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