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一宫两陵”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一宫两陵”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一宫两陵”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