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