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