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