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