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