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定期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地点经管理部门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地点或者阻碍安放。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