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报请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在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