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在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阴)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