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主要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报请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