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灯箱、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语规范、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并应当定期维修,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