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城镇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