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第七条有效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处理报销凭证、资产核销、对外投资等经济业务事项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对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拒不签署或者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