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第五条有效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会计法》要求,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核算、监督等管理制度,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