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