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不得为委托人填制原始凭证;

(三)不得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虚假会计资料和不当会计处理要求;

(四)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给予保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