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