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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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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