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情信息库、地情网站,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