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报送样书,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