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方志馆,用于地方志的编修、征集、保存、展示、研究、开发利用,免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