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