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含10%)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女协商代表一般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者女职工委员担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