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非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