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的工会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本单位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方可当选,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