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具体人数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