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乡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本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