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合同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