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第二十六条有效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中止期限届满,双方未继续协商的,协商终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