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中止期限届满,双方未继续协商的,协商终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