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内容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