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限额、编制总量的控制情况;
(五)职责配置、机构设立、编制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
(八)机构编制的统计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