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下列事项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镇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事业编制总额的分配;
(三)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国家机关编制核定,内设机构职责的配置和调整,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规格、名称的变更;
(四)地级市副处级以下事业单位,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五)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编制核定,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六)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职责调整;
(七)其他应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