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经依法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